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行为:

(一)破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挤占公共场地垦殖;

(二)损坏、擅自移植城市树木;

(三)损坏花草、攀折树木;

(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