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行为:(一)破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挤占公共场地垦殖;(二)损坏、擅自移植城市树木;(三)损坏花草、攀折树木;(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