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每日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置场所。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