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海域及沿海沙滩、河道、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漂浮的垃圾、杂物及时清理,保持水面清洁;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存积污物、垃圾;

(三)城区河道、海湾驳岸的排水口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