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海域及沿海沙滩、河道、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漂浮的垃圾、杂物及时清理,保持水面清洁;(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存积污物、垃圾;(三)城区河道、海湾驳岸的排水口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