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管、线、杆、箱、亭、体育健身器械、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出现脏污、破损、移位或者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修复、更换或者重置,废弃的应当及时清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设施以及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