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更换、正位、补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