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更换、正位、补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