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功能完好,出现外型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