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照明设施完好和使用正常。出现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显示不完整或者其他影响市容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