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体育、公益或者商业活动的,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