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损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

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口及外墙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害安全的物品。

建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设施托架、公用通讯设备等设施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设置。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