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损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口及外墙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害安全的物品。建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设施托架、公用通讯设备等设施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设置。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