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配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二)保持责任区内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情形;(三)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说、制止。劝说、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