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实地设立固定标志标识,标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范围界线,并以图示方式将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