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九条有效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实地设立固定标志标识,标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范围界线,并以图示方式将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