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核心保护区坚持整体保护与原址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的整体衔接;

(二)文物建筑应当完整保留;

(三)重点保护传统建筑及其街巷整体空间,包括古民居、石板街、宗祠、城墙、寨门、桥梁、古井等;

(四)各种建筑的维护、修缮和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五)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

(六)鼓励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

(七)与传统建筑尺度协调的新建筑可以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

(八)修复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两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六米,屋顶应当采用古镇传统民居青瓦坡屋顶的形式。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