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会同市城乡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详细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