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领导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黄姚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古镇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古镇保护详细规划,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古镇保护规划;

(三)组织古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四)负责保护区内公共场所使用、公共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

(五)筹集保护经费,严格按照规定开支;

(六)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七)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黄姚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古镇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