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古镇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景区(点)门票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