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放养家禽家畜的,由古镇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放养犬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处理,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