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由古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