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在河道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昭平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保护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