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上刻划、涂污的,由古镇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