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街道、巷道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畜禽尸体的,由黄姚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