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核心保护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由古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在核心保护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在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古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