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古镇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古镇管理机构审核: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拍摄电影电视;

(三)设置商业广告、标牌;

(四)其他可能影响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开展上述活动不得破坏古镇的地理环境、自然风貌和古树名木,不得损坏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制定安全预案,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活动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