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完善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无法按照标准和规划设置的,由古镇管理机构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落实消防措施,报公安消防机构审定后执行。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消防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