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古镇保护范围内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