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池塘;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拆除、损毁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

(四)擅自拆除、故意损毁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立面风貌,破墙添窗、开门;

(五)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六)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在街道、巷道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畜禽尸体;

(八)向水井、沟渠、池塘、河流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其他废弃物;

(九)在河道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十一)其他有损古镇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