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古镇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负责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对有安全隐患的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古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况给予资助,或者引导其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由置换产权后的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