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古镇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拆除等,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古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维护和修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古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