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古镇保护范围内的电力、消防、通讯、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