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和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古镇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古镇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古树名木等进行全面普查,并协助做好确定公布工作。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