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经批准新建的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持协调;(二)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应当进行改造;(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四)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筑色彩应当采用灰白色系。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