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经批准新建的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持协调;

(二)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应当进行改造;

(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四)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筑色彩应当采用灰白色系。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