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保护责任人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煤矿文化遗产实施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负担。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