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煤矿文化遗产存在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