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修缮煤矿文化遗产,应当提出修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变更已经批准的修缮方案的,应当重新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修缮、保养煤矿文化遗产,不得改变煤矿文化遗产的原状。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