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修缮煤矿文化遗产,应当提出修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变更已经批准的修缮方案的,应当重新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修缮、保养煤矿文化遗产,不得改变煤矿文化遗产的原状。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