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与煤矿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具体保护责任。

煤矿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提前十五日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变更后的保护责任人与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煤矿文化遗产保护协议。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