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煤矿文化遗产已经全部毁坏的,一般不在原址重建,可以设立纪念标志,实施遗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