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煤矿文化遗产。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对煤矿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