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煤矿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提出保证煤矿文化遗产安全的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开展保护煤矿文化遗产以外的工程建设;

(二)存放可能危害煤矿文化遗产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

(三)从事钻探、挖掘、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

(四)移动煤矿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志或者界线标志。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