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划、涂污、损坏煤矿文化遗产;

(二)损坏煤矿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志或者界线标志;

(三)在煤矿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爆破、建造坟墓、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其他破坏煤矿文化遗产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