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煤矿文化遗产的确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煤矿文化遗产的名称、地理位置、保护责任人名称、保护责任等事项,书面通知与煤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的部门,以及煤矿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其开展煤矿文化遗产相关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