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煤矿文化遗产的确定第十二条有效煤矿文化遗产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煤矿文化遗产本体方面的记录、有关的文献记载、保护标志说明中的内容、环境风貌、保护责任人名称、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与保护责任人签订的保护协议等内容。煤矿文化遗产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记载的内容。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