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决定中就合法性问题附修改意见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属于合法性问题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研究处理结果由主任会议确认。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