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30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