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备案和公布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30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