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规案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