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规案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