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