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