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单位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广泛征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并通过网站、报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