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