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初次审议后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布,但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