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提案人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