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报送常务委员会,未按期限提交的地方性法规案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